CNAS-CL01-G001:2018中第“7.8.7 报告意见和解释”规定:
7.8.7.1 实验室可以选择是否做出意见和解释,并在管理体系中予以明确,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包括合同评审。
注 1:根据检测或校准结果,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不属于本准则所规定的“意见和解释”。
“意见和解释”的示例:
• 对被测结果或其分布范围的原因分析,比如在环境中毒素的检测报告中对毒素来源的分析;
• 根据检测结果对被测样品特性的分析;
• 根据检测结果对被测样品设计、生产工艺、材料或结构等的改进建议。
注 2:在校准报告中,一般不需要做出意见和解释。CNAS 暂不开展对校准结果的意见和解释能力的认可。必要时,CNAS 将根据客户需求和相关技术专家的意见,修订此政策。
注 3:对于检测活动,实验室如果申请对某些特定检测项目的“意见和解释”能力的认可,应在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并说明针对哪些检测项目做出哪类的意见和解释,并提供以往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所依据的文件、记录及报告。相关人员能力信息应随同申请一同提交。实验室人员如果仅从事过相关的检测活动,而不熟悉检测对象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则不予认可其“意见和解释”能力。
CNAS从2018年开始接受检测实验室意见和解释能力的认可,只有经过CNAS认可的意见和解释人员才可以发布相关意见和解释。对于意见和解释人员的能力要求较高,既要懂得检测,又要懂得设计、生产、加工工艺,也要懂得材料和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