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认证的认证要求
依据标准中的性能要求进行认证的叫做合格认证;依据标准中的要求进行认证叫做认证。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强制性的,如输美产品的UL认证、输欧产品的CE认证等均属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有两种:一种是性产品认证,它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强制执行认证;另一种是合格认证属自愿性认证,是否申请认证,由企业自行决定。
质量体系认证只有一种,即自愿性认证,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要申请认证。
制性认证
认证在我国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认证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联合规章规定强制执行的认证。凡属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认证资格,并在出厂合格的产品上或其包装上使用认证机构发给特定的认证标志。否则,不准生产、销售或进口和使用。因为这类产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和用户的生命和财产的。
关于认证的电工产品强制性监督管理已在执行中。1992年9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轻工业部等10个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联合发出《关于实施认证的电工产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指出:电工产品开展认证是以等效转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按此类标准开展的认证必须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久未经认证的此类产品,不准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
自愿性认证
自愿性认证包括质量体系认证和非性产品质量认证,这种自愿性体现在:企业自愿决策是否申请质量认证;企业自愿选择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应有部门和地方的限制;企业自主选择认证的标准依据,即可在GB/T19000一IS09000族标准的三种质量保证模式标准中进行选择,但是在具体选择时,企业和认证机构应就使用哪一个标准作为认证的基准达成一致意见。所选择的质量保证模式应是适宜的,并且不会误导供方的顾客。此外,在产品质量认证中,认证现场审核一般以ISO9002为依据,认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应是达到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