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病历需要携带身份证,其他方面一般不需要,主要是复印件,原件医院保存。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例如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等。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8)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9)病理资料;
(10)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主观病历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主诉、症状、体征,并结合各项化验、检查,作出的诊断和方案,并根据患者在过程中病情的变化调整方案。根据条例规定,它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认识和方案的制定及调整过程。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1.60岁以下:空腹血糖应在4.4~6.1mmol/L,餐后血糖不超过8.0mmol/L。
2.60~70岁:空腹应在6.1~7.0mmol/L,餐后血糖不得超过8.0mmol/L。
3.70岁以上:空腹在7.0~9.0mmol/L身体没有异常感受,说明还比较健康,但如果餐后的血糖值超过了11mmol/L,就需要引起自身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