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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乙肝体检不合格帮助,熟悉各体检流程

    2024-11-15 10:00:01 10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公考体检关于其他肝炎

    其他肝炎 包括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

    上述疾病的病史(包括服药史)可供作参考。同样,体检中主要依据实验室及腹部B超检查的客观指标确定有无肝脏损害,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①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1倍,经复查仍无下降者,不合格。

    ②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1倍但B超检查阳性者,不合格。

    ③有明确原发疾病或病因者,应根据原发疾病或病因的性质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公考体检关于肝炎解释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7.1 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通常所说的肝炎一般即是指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公务员体检肺结核标准

    4.1.2 结核病临床标准 《标准》中所列的各种结核病,包括现症患者及经但还未达到临床标准者,均作不合格结论。另外,对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标准》未作出明确说明,是因为此型肺结核病变广泛,后病变完全吸收者视为临床,病变融合者按继发性肺结核标准处理。

    按照本条款规定,结核病必须达到临床并稳定1~2年方可作合格结论。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肺结核临床】

    经规范疗程(初治6个月,复治8~12个月,耐药及耐多药病例18~24个月)的抗结核,停药后病变全部吸收或无活动性(病灶稳定),经过1年的观察随访,无学复发和病灶活动(痰抗酸菌涂片每月3次、连续6个月均阴性或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可以作出临床的诊断及合格的结论。

    【肺外结核临床】

    经规范疗程的抗结核,停药后病变全部吸收或无活动性(病灶稳定),分泌物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经过2年的观察随访,无学复发和病灶活动,可以作出临床的诊断及合格的结论。

    胖子能过公务员体检吗?

    公务员体检胖没有关系。只要符合公务员体检的标准,都是可以成功成为公务员的,假如是警察或者是其他要求体重的系统的话,就应该积极,在体检的时候达到合格标准。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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