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首先是一种约定,它是由作为中介者的银行,在一定时期内,以其自身的银行信用为担保,在收取一定手续费的基础上,对客户履行特定票据的义务。
在具体执行上,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明确的金额。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与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定义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往往是收款企业(出票人)自行签发给付款人的汇票,其性质相当于账单,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对付款人的约束力亦有不同。
根据“效益性、性和流动性”原则,严格按规定审查承兑或者贴现申请人的资格、资信与经营状况。并且按规定对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收取合理的保证金,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会计签发时,严格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所需资料的完整性,如果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承兑申请书、审批书与购销合同等。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