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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07:57:01  485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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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系统

1、检查室内消火栓的安装、组件、规格及其间距等;

2、检测屋顶消火栓的设置、陈冻措施及其充实水柱长度等;

3、检查室内消火栓管网的设置、管径、颜色、保证消防用水及其连接形状;

4、检测室内消火栓的首层和不利点的静压、动压及其充实水柱长度;

5、检查手动启泵按钮的设置及其功能;

4.3.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

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 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0.6m。

3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且坡度大于 25°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

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护栏杆。

6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 1/2。

4.3.4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 高层建筑。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 下列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1 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防护网。

2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防护网。

3 临时疏散通道的防护网。

4.3.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近室外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12.3.2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 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3 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 12.3.3 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12.3.4 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 2 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 3 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2.3.5 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Pa~50Pa。 12.3.6 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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