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技术
1. 供货单位需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完成所投电线、电缆的设计、制造、运输、仓储、指导安装和调试、试运行、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工作。
2. 供货单位必须按工作顺序提交所需的资料,所有资料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3. 本技术规格仅指电线电缆的基本要求,供货单位应根据工业技术和工艺的发展,选用先进的产品满足本技术规格及一次系统图的要求,保证变电系统能运行。
4. 供货单位必须根据自己的情况对技术要求的内容,按顺序逐条应答,提出具体详细的技术数据,任何与我方要求或相关标准不符的差异必须列表说明。
5. 供货单位必须列表写明所提供的电线电缆生产地、品牌、生产厂,以及该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地证明、各种和质量检查证明等文件。
6. 供货单位应承担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与土建设计配合、现场指导、调试、试运行等相关活动费用,不得再向我方申请任何费用,同时应按照我方的时间要求,及时与各单位配合。
7. 供货单位应对所投产品的专利费、执照费、计算机软硬件承担责任,并负责保护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害,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由于文字、商标和技术专利等侵权引起的法律裁决、诉讼和费用,以及其它责任,与我方无关。
8. 供货单位应在标书中对产品及备件分列单价,并对技术要求做出响应。
9. 电线及电缆进场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复试,有关复试产生的费用亦包含在总价(单价)中,不再单独计算。
10. 各厂家须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与所提供产品种类对应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11. 额定电压0.6/1KV,额定温度90℃,绝缘电阻≥200MΩ。
12. 电缆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技术标准名录附后。
13. 所提供电缆均应为投标厂家本厂内生产的产品,不得外委和在其他地方生产。
14. 交货长度不得是负误差,即允许0~+1%。
15. 各厂家所选用的原材料必须是国家认可的合格、优质原材料,铜材必须是由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采购的优质电解铜,铜材纯度达到99.9%或以上;其他绝缘材料、护套材料、填充物等必须使用国家认可的优质产品。
16. 成品电缆标志:成品电缆护套上应有制造厂厂名,产品型号及额定电压的连续标志,绞合的主干电缆护套上应有相序标志。标识字迹清晰,容易辨认,耐擦。
17. 标志为耐火或阻燃型的电缆外皮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18. 包装:电缆应妥善包装在符合JB/T8137-1999规定要求的电缆盘上交货,所有电缆末端应可靠封堵、密封,并用适当的方法牢固地固定在电缆盘上,重量不超过80KG的短段电缆允许成圈包装。
19. 包装标签:应包括制造厂名及商标、盘号、电缆型号、规格、长度、毛重、厂名、正确旋转方向、标准编号、制造日期和买方名称等。
电缆包装
电缆包装
20. 电缆须成盘运输,电缆两端保持密封。电缆须加以保护以免遭受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的机械损伤。
21. 运输及储存:运输中严禁从高处扔下装有电缆的电缆盘,严禁机械损伤电缆。吊装时严禁几盘同时吊装,运输时电缆盘必须放稳,用适当方法固定,防止互相碰撞或翻倒。应保存在通风且无有害气体侵蚀的场所。
22. 各厂家需提供材料样板,摆放于展板上,列明清单、标识,规格见下:
A. ZR-YJV-5*6
B. ZR-YJV-5*10
C. ZR-YJV-5*16
D. NH-YJV-5*6
E. NH-YJV-5*10
F. NH-YJV-5*16
G. NH-YJV-4*35
H. NHBV2.5
I. NHBV6
J. NHBV10
K. BV2.5
L. BV4
M. BV6
N. BV10
23. 提供不少于两年的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4. 早供货日期约为 年 月,具体进场时间以施工单位实际提货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