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20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