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开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客体要件为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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