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复审申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337383939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技术规范,1份);
(四)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
(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二)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三)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六)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核,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复审。合格的在《作业人员证》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