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经营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已经是基本的税法常识,而公司的股东在获取股息收入的时候要如何征税呢?税点点在这里为大家梳理一下,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企业股东。这两者之间获得股息收入的处理方式还是有着很大差异的。
首先,根据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法规定,个人通过投资公司而获得股息收入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也就是说公司作为股东投资其他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是不要交企业所得税。原因是这部分收入是企业已经交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入,税务部门不会重复征税。而个人投资者获得股息收入就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种的征收也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而这两者之间的不同,就有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如果自然人股东获取的股息收入继续用于投资获取收益的话,则可以通过成立公司来持有这部分股份,以此来降低税负。新成立的公司可以作为所有股息收入的接收方和输出方,在这家新成立的公司未进行股息分配前就不需要为每笔投资获得的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既可以降低个人多次投资企业过程中缴纳个人所得所引起的投资收益减少,也可以获得延迟缴纳个税的效果。
税点点为大家举例说明一下:王先生持有1家生产企业A公司20%的股份,预计3年内A公司每年利润1000万,王先生可以获得股息收入200万,获得的股息收入也将用于投资其他企业,预计投资收益10%。
如果不做税务筹划直接按照个人持股来的投资方案:
年年底获得的投资净收益是200*(1-20%)=160万;
第二年年底获得的投资净收益是:(200+160*10%)*(1-20%)+160=332.8万元;
第三年年底获得的投资净收益是:(200+332.8*10%)*(1-20%)+332.8=519.424万元。
通过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B来持有A公司和其他公司的股份的方案:
年年底B公司获得的投资净收益是:200万元;
第二年年底B公司获得的投资净收益是:200+200*10%+200=420万元;
第三年年底B公司获得的投资净收益是:200+420*10%+420=662万元;
第三年年底王先生可获得投资收益是:662*(1-20%)=529.6万元。
从上面两个方案可以看出,税务筹划后的方案中王先生所持有的现金流量更大,抗风险能力也更强。更重要的是通过税务筹划延迟了王先生每次获得股息所得所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到第三年年底完税后的股息收入增加了超过10万元,税务筹划的效果相当显著。
由此可以看出,变换个人持股为企业持股在长期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下,是一种非常实用的税务筹划思路。
税点点提醒大家:依法缴纳税费是每个纳税人的应尽义务,必须认真执行;税务筹划节税是每个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不可轻易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