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爆破拆除
4.3.1 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3.2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3.3 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炸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3.4 运输爆炸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4.3.5 爆炸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4.3.6 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