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获证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第1版)
章总则
条依据《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102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质监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91号)、《河南省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豫质监监发〔2018〕25号)及《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质监监发〔2018〕27号)等要求,为实行和完善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落实质检总局关于生产许可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第二条本作业指导书只适用于依据有关规定通过简化程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性现场审查。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工作。
省辖市质监局、省直管县(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获证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工作。
省局直属分局负责组织实施获证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工作中审查员的选派。
第二章 监督性现场审查适用条件
第四条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其获证后30日内开展监督性现场审查:
(一)初次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准予延续的,但符合许可有效期满延续企业减免条件的除外;
(三)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等);
(四)需要实施监督性现场审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