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下发通知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票据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票据,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票据的开票限额和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票据的发售工作。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