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生资源的设定范围,《条例》规定,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废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和废玻璃等。关于执法主体,考虑到我市被商务部确定为全国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客观需要,规定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关于社会各界关注度较高的市政废旧金属物资收购的问题,《条例》规定,应当由指定的再生资源收购企业收购,统一处置。指定处置企业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市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规范回收市场秩序,促进回收网点有序发展,并从市容环境卫生、防止污染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出发,《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一、城市建成区内的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城市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三、旅游景点、城市居民楼内;四、铁路、机场、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500米区域。